一、备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在厦门市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三、备案条件
- 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场所;
- 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 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材料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处置等制度);
- 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人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区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备案: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或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发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表》;
- 公示:备案信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七、办理地点
厦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或网上办理平台。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注意事项
-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备案信息表;
-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终止食品经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销售特殊食品的,还应当遵守特殊食品相关管理规定,并在备案时注明。
十、咨询与投诉
咨询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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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6:24:44